企业应按月向我局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风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报送已投产项目运行信息和已核准项目建设信息。风电场如发生火灾、风电机组严重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事故,或风电机组发生批量质量问题,风电开发企业除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外,应在第一时间向我局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按时报送风电信息的风电开发企业,不予申报年度核准计划。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不断总结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对国家核准计划执行情况较差和风电开发建设较慢的市,限制后续项目申报年度核准计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