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对于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且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不能反映其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对于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逾期时间的划分标准
华锐风电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根据所约定的销售货款结算、付款时间按阶段基本可划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预验收款、质保金五个部分,其中:预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的风电设备采购和装配进度支付、到货款根据风电设备到货验收记录支付、预验收款在取得预验收证书后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取得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因华锐风电风电设备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为:①公司已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② 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③ 完成吊装,并取得双方认可。特殊情况下,对于销售合同约定了物权转移、风险转移具体条款的,从其约定。因此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尚未收到的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即确定为逾期;在取得预验收报告时,尚未收到的预验收款确定为逾期;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束,尚未收到的质保金确定为逾期。截止资产负债表日,质保期未结束的,则按报表日至质保期结束日期间的同期贷款利率对质保金折算现值,质保金原值与现值的差额计提该质保金对应的坏账准备。
因华锐风电主要客户为国内大型的国有电力集团或大型企业集团如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国电集团、中国风电集团、山东鲁能集团等大型企业所属公司,具有较强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且华锐风电自成立至今尚未发生无法收回货款的坏账损失,并已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保证逾期货款的回收。因此华锐风电未对已逾期应收账款个别认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我们复核了华锐风电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时采用的应收账款逾期账龄,对于确定预付款、进度款、到货款逾期依据的收入确认时间进行了检查;获取并检查了预验收报告统计表,确定预验收款逾期账龄;根据所获取合同,结合收入确认时间、取得预验收报告时间,确定质保金的逾期账龄。经复核,未发现异常。
我们按照华锐风电已确认的上述政策重新测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未发现差异。针对华锐风电逾期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货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无需个别计提坏账准备。我们认为,华锐风电按目前执行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已合理保证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七、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关于公司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法律纠纷有关情况的回复
(一)公司回复
2011年9月以来,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恩”)及其关联方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温太克公司(以下统称“美国超导”)发生了5起法律纠纷。纠纷起因源于苏州美恩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暂停接收苏州美恩发出的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但不合格货物的货款,苏州美恩及其关联方并未改善产品质量,而是针对公司、公司的员工、客户和供应商提起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并通过知识产权纠纷将简单的商务问题复杂化,企图迫使公司继续接收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公司已积极应诉,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法律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纠纷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类别
仲裁或诉讼请求
1
苏州美恩
公司
仲裁
申请人请求为:未付货款429,987,574.35元;逾期利息16,313,454.13元、逾期质保金37,935,944元以及逾期质保金利息657,766.11元(均算至2011年8月31日);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1,557,851.20元;律师费、公证费等3,736,99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反请求为:赔偿损失100,552.35万元;律师费等,将不低于200万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全部仲裁费用。
2
公司
苏州美恩
仲裁
申请人请求为:退还被申请人所交付的、现存放于申请人库房内尚未拆封的200套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设备,返还对应货款104,668,200元;赔偿保管费用260,000元(算至2012年1月31日);赔偿周转、转运费用99,000元;赔偿利息6,150,653元(算至2012年1月31日);承担退货所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律师费500,000元、公证费5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