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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年报事后审核意见回复的公告

2014-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数:585

  3

  苏州美恩

  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公司

  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的PLC和PM100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或销毁持有或在风机上使用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赔偿损失1,247,565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7,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

  苏州美恩

  公司

  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的PLC和PM300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或销毁持有或在风机上使用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赔偿损失人民币37,805,000元;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2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5

  苏州美恩、美国超导

  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

  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为:赔付损失2,932,413,150元;律师费150,000元,公证费3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上述5起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为:纠纷1和纠纷2,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几次开庭审理,尚无裁决结果;纠纷3和纠纷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法院尚未开庭审理;纠纷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尚无裁决结果。根据上述情况并经向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因可能的损失或收益金额难以可靠计量,公司在2013年度未计提与上述纠纷相关的预计负债。

  (二)年审会计师回复

  华锐风电与苏州美恩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 月 27 日之间签署了 8 份采购合同,华锐风电向苏州美恩采购用于制造 SL1500 型号和SL3000 型号风力发电机组的 PM1000 型号和 PM3000 型号的电控核心部件(ECC)和电控核心部件的备件。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华锐风电认为双方商务合同中明确表示产品需符合低电压穿越要求,但苏州美恩所提供的PM变频器不能通过中国电科院(300215,股吧)的低电压穿越测试,基于此技术缺陷,双方在2009年约定了技术改造的一些具体方案。因华锐风电认为苏州美恩一直无法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苏州美恩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华锐风电暂停接收苏州美恩发出的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但不合格货物的货款。因此苏州美恩对双方合同纠纷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华锐风电也就相关事项提出了反请求;仲裁尚在审理过程中,苏州美恩及其关联方企业又以华锐风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双方纠纷所涉及仲裁和诉讼,审计项目组向华锐风电管理层了解了仲裁和诉讼的进展过程和预期结果,获取仲裁、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资料,查阅了华锐风电近期年报、中报和临时公告,网上其他有关华锐风电和美恩超导的纠纷信息,及美国超导中文网站对双方纠纷事项的披露内容,并向华锐风电聘请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发函询证了案件代理情况和预期结果。

  美恩超导中文网站披露内容均是对纠纷事项的描述,与华锐风电公告信息内容一致,没有对纠纷事项做实质评价。

  截止华锐风电2013年报报出日,华锐风电与苏州美恩及其关联方仲裁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下:

  纠纷1、2: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无裁决结果。

  纠纷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裁定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纠纷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裁定案件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4月24日华锐风电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纠纷5:华锐风电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华锐风电已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此作出裁定。

  上述仲裁、诉讼的预期审理结果,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均回函表示:因案件正在审理中或尚未开庭审理,对于未审案件无法预测其结果,也无法预测或估计公司因涉案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及其对应的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华锐风电与苏州美恩及其关联方发生的5起法律纠纷的审理结果尚无法预测,因涉案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金额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华锐风电在2013年年报中,对与苏州美恩其关联方发生的5起法律纠纷进行了披露,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八、关于“通辽产业基地”、“阿鲁科尔沁旗风电基地”和“巴彦淖尔总装基地”三个项目报告期内无建设进展、亦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原因的回复

  2011年下半年以来,为应对行业调整,公司决定在风资源较好的地区进行投资,争取风资源后与业主进行开发,拉动风电机组销售,并据此投资建设了“通辽产业基地”、“阿鲁科尔沁旗风电基地”和“巴彦淖尔总装基地”等项目。投资建设以来,风电行业一直处于调整期,同时业主因资金紧张、项目受到限电影响,建设积极性下降,项目执行缓慢,导致公司上述基地的风资源转化情况不理想,产能建成后可能难以得到有效利用,而公司的资金也日趋紧张。为此,2013年,公司加大了资产处置力度,对上述基地采取了停建或缓建的处理方式。上述基地前期主要完成了主体厂房的搭建,建设内容未全部完成,公司已经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安排人员做好看护,后续将择机进行处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回笼资金。因此,上述基地尚不具备转固条件,在2013年也无建设进展。

  九、关于报告期公司前五名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及与公司关联关系的回复

  2013年度,公司销售前五名客户为MARGHERITA S.R.L,ITALIA、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哈密风力发电分公司、国华(东营河口)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华(射阳)风电有限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为大连重工(002204,股吧)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南京高速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601008,股吧)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上述企业中,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制的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为公司投资的联营企业。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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