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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税收优惠需加强

2014-06-25 来源:商报网 浏览数:814

  甘肃酒泉,因为有着丰富的光能和风能资源,在全国新能源产业中拥有重要地位。据了解,酒泉市风能资源理论储量1.5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在4000万千瓦以上,在1万平方公里可开发区域内,不占耕地、没有拆迁、无灾害性气候、没有破坏性风速,适宜大型风电场连片开发。
同时,按照甘肃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河西走廊”将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电基地。在酒泉市19.2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5万平方公里属国家光热资源分布一类地区,每平方米全年的太阳辐射量在6300兆焦以上。 
  虽然我国有着非常丰富的新能源资源,但开发严重不足。业内专家表示,现在全世界都已经意识到了新能源产业的重要性,并在大力推动其发展。但是,要让新能源真正代替传统能源,使我国的能源结构更加优化,使经济发展方式因能源结构的变化而转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大量优惠政策的落实。
  然而,“对于一些新能源企业而言,优惠力度最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似乎有些有名无实。”业内专家指出,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规模大、资金需求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等显著特点,而风电、光电等新能源企业的前期投资恰恰都是固定资产投资。
  以风电企业为例,风电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占到总成本费用的70%~80%,折旧年限长达20年之久。此外,一般风电企业在投资时都有银行贷款,而贷款利息费用又占到总成本费用的10%左右。加之这些企业均实行上网电价竞标制度,每度电价一般只有0.51元左右。综合分析,风电行业前6年实现盈利的可能性非常小。
  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优惠对缓解新能源企业资金链的紧张局面,作用不容小觑。但是,现行的西部大开发“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都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而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和真正开始盈利完全是两个概念,因此上述优惠政策对风电企业和光电企业来说只能是名义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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