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皖政〔2014〕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四、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目录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2日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事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