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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2014-07-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网站 浏览数:503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国家规划的省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的35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长江、淮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市航道工程和500吨级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四、原材料
  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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