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国家规划的省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的35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跨省项目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长江、淮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市航道工程和500吨级通航建筑物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四、原材料
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