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市调水的城市供水项目,由项目涉及的设区的市政府协商联合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七、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新(扩)建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对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或实施扩建的主题公园项目,按照项目累计总占地面积和累计总投资确定规模等级。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七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七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省政府商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