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能源监管局下发通知,对五类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同时,对简化发电业务的条件、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条件内容、开展报送豁免发电项目信息工作等事项作出要求。
华东能源监管局依据 《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辖区内进一步落实做好相关电力业务许可的简化和豁免工作,加强发电业务许可豁免情况的后续监管。
其中,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五类项目包括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站装机容量1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对豁免的发电项目,华东能源监管局不再受理其发电业务许可申请,不办理豁免证明。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应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豁免项目信息。
除了上述可以豁免许可的情况外,经营总装机6兆瓦(不含)以下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以及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企业,可以简化相关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具体简化内容包括,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据悉,根据国务院 《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及《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供电企业新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申请供电营业范围变更时,应提供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取代供电营业许可证作为其供电营业范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