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混合所有制提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央企改革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随后中石化的高调推进和中石油的积极表态,更是引发了社会资本该如何进入能源领域的广泛遐想。但是,7月15日国资委公布了改革试点方案,包括中国节能环保公司在内的六家央企进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董事会扩权和驻纪检组等四项改革试点,社会资本最为关注的能源央企却榜上无名,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能源央企会不会停止推进改革的猜测。
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中为什么没有能源央企?综合来看,主要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面临的环境和问题复杂化。从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看,20世纪90年代末国企数量众多,改革目标很明确,就是脱困,社会舆论和认识也比较一致,不改不行了;但是目前央企改革的目标并不十分明确,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这实际上一直是国企改革的目标,实现起来困难大,很多不公平竞争也来源于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不遗余力的支持。因此,社会对这一目标的认可度不高。从问题的角度来看,这次国企改革事先讨论不充分,过去十年大国企狂飙突进,规模、资产、利润大幅增加,形势一片大好。既然如此,不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进行改革?这些问题没搞清楚之前,不适合全面启动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尤其是一些重点领域。央企改革需要谋定而后动。
二是从容易改的企业入手试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还存在怎么做的问题,即如何混、和谁混,以及国企中长期存在的经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清晰,矛盾比较多。因此,从争议比较小、基础相对比较好的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入手,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策略,能源央企显然不属于这类企业。
三是能源行业的特殊性。石油行业拥有行政垄断权是一个事实,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与我国石油的发展历史、战略地位、安全保障程度低等都有很大关系。这类行业的改革就涉及到改革的步骤问题。
在不改变行政垄断的前提下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种结局是多种资本合作获益、社会受损,一种结局是国有资本获益、社会资本受损,第三种结局是全体受益,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因此,能源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些企业不宜直接参与到混合所有制改中来。
未来能源央企也必然会面临改革问题,下一步的推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能源央企的定位。国有企业的存在是因为其有特殊的社会功能,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形式。当前,能源行业是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是战略性产业,国有资本占有主导地位就是必然选择,即使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个原则也不能改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行业是不是一定要保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二是打破能源行业的垄断。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随着能源行业竞争性程度的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程度是在上升而不是相反。这就意味着,能源行业的行政垄断具有阶段性,未来打破行政垄断,提高行业运行效率,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就是一个必然选择。在这个体系下,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展开竞争与合作,方式多样化,自由选择,混合所有制将是表现方式之一。
三是推进能源央企的治理机制改革。在过去的改革中,国资委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央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近期诸多央企高管出现的问题就证实了这一点,当然这与国资委的外部监督效力有关。进一步提高能源央企的经营效率,一方面要放权,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内化于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就是核心关键。有效的董事会将会对经理人实行监督,既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也要保障参与其中的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因此,虽然能源央企顺应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趋势提出了一些局部性的改革方案,但综合来看,能源行业的改革还是要先开展方案研究,进行顶层设计,明确改革目标和步骤,有序推进,既要保证改革的可控性,也要保证参与各方——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都意味着改革的失败。
(作者系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