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本案来讲,还有第二个成果,就是当你发回重审的时候,你有什么结果呢,如果你有美国法律实务的经验,你就知道,他在一审法庭去重审的时候,结论也只有一个,CFIUS在风电项目上同样违法了宪法,剥夺罗尔斯公司受宪法保护的权利,没有给予适当的程序正义,因为总统的命令就是根据 CFIUS推荐做出来的,总统这样做就判定了 CFIUS 不会比总统做得更多,他一定会被判定违反宪法。所以这个案子不是一个简单程序的案件,实质上已经对本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我想说的是另外一个诉求,就是CFIUS的动作违反了美国的行政法,我可以说这一个也不需要再做更多的审查,因为 CFIUS 已经违宪操作,必然违反美国的行政法。所以我要说,我们这个案子,我们今天的这个结论,对三一而言,是一个全胜。
诉讼案历史意义重大创造三个“第一次”
进一步讲,这个案子创造了三个“第一次”。
第一,对三一而言是第一次,它是三一集团发展史上第一次在海外维权取得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胜利,也是三一集团国际化标志性的胜利;
第二,对美国宪政史来说也是第一次,第一次由一个外资投资实体对CFIUS和总统根据具有六十余年的《国防生产法》以国家安全为由做出的相关决定提出挑战,并且挑战成功。这一挑战的成功会对CFIUS和美国总统未来的决策过程产生相当的影响,这也是美国宪政史上的第一次;
第三,对中国而言也是第一次,刚才向总已经提到,回想到中国的历史,特别是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的大门被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轰开以来,第一次实现了中国利益在西方先进国家,对其政府和首脑的政府行为依法维权取得重大胜利,标志着中国现代化的巨大进步,它成功地制约了西方政府,同时也是西方世界最强大的政府,这是中华民族学习运用西方文明取得的重大成果。
在二十年以后,你再回头来看,今天我们三一这个诉讼案,它的意义怎样评价都不为过。我作为三一诉讼团的律师,我要向感谢三一领导的勇气、决心和信心,没有这些我们走不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