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讯:编者按-这是一份丹麦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认证的政令。众所周知,丹麦是风力发电王国,风力发电在该国能源供应上占有绝对比重,风电技术对全球的影响举足轻重。丹麦把中小型风电分为三类,以扫风面划分,即扫风面积小于5m2、5m2 到小于40m2 和大于40m2,小于200m2。政令中规定了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所采取的认证规划和措施,其作法对我国中小风电发展可以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如:政令中规定了维修、服务和安装人员需要进行资格认证,这在其他国家从未规定过。我们把这份政令刊于杂志上,为我国中小风电行业和管理机构的学习、参考和借鉴。由于是一份框架性的内容,其介绍并非详细,某些条款中可能还存在错误和缺失,请读者在学习、参考过程中尽力寻求原版文件,以避免该版本出现的过失。
目的和范围
风力发电机的认证;认证变更;维修,服务及损害;获取认证的公司;行政规定,监督和控制;帮助;处罚;行效;附件;签署:气候、能源与建筑机构。
附件:
叶轮扫掠面积小于40m2 风力发电机组已获取认证或许可的服务公司、风力机业主,可执行风力发电机的维修和维护已获取风力发电机组认证的机构目的和范围
·此政令的目的在于确保已安装在陆地上、丹麦海域以及专属经济区的风电机组,其用于产出能源,满足能源产出、安全及环境的要求,此类风电机组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维护服务。
·风电机组的特指范围包括,塔筒、基础、电气设备、变压器、风电机组连接终端,电网以及电缆均不在风电机组特指范围。
·风电机组允许运营的条件,应该由业主提交相关文献材料证明其技术已满足自己所要求运营条件。
·风电机组业主安装的风电机组,如果是获取的一份临时测试许可文件或样机认证,其有责任在认证文件过期后提交一份新的认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