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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第73 号风力发电机技术认证规划政令

2014-08-08 来源: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 浏览数:676


  ·若风电机组服务已超过设计生命周期,参照服务手册,其应该延长服务周期。
  ·风电机组噪音降低标准应编写服务报告
  ·服务报告应预先准备好并于服务之后交给风电机组业主,风电机组业主应妥善保存。
  ·风电机组业主有责任报告风电机组服务完成情况并报告下次服务时间,报告内容传至Energinet.dk。
  一旦发生风电机组受损或影响运行安全事宜,风电机组业主应立即提交信息至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安全秘书处。
  已获取认证的公司
  ·已获取风电机组认证或认证项目的公司,包括制造、安装、维护以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照政令,应该遵守如下规定:
  ——受丹麦鉴定及计量基金委托;
  ——受国外鉴定公司委托(成为欧盟多边鉴定合作协议的签字方);
  ——取得丹麦能源机构附录3 的认证;
  ——取得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机构秘书处的认证,附录2,执行风电机组维护及服务。
  ·此政令需包含在认证范围内。行政规定,监督和控制
  ·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机构秘书处已由丹麦能源机构设立并管理此政令,包括监管符合政令规定的条款。
  ·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机构秘书处应负责技术认证方面,包括标准化工作协调等。
  ·秘书处也需作为能源机构的信息及技术中心。
  ·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机构秘书处也需独立完成搜集信息的相关工作。
  附件1:扫风面积小于40m2 的风电机组认证
  ·扫风面积超过5m2 但小于40m2 的风电机组的认证
  ·扫风面积小于5m2 的风电机组的认证附件1-1:扫风面积大于5m2 小于40m2的风电机组认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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