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需要的工具。
(3)手边合格的人员能够依据服务手册执行。
1.1 认证公司审核
关于每次审核,认证公司必须确保依照质量保证标准的条件都具备。此外,每次审核,认证公司必须保证:
(1)公司拥有有关公司能够执行服务的所有风电机组型号的最新的服务手册;
(2)依照风电机组业主与服务公司达成的服务协议撰写的每次服务的服务报告;
(3)维护和服务是由有资质的人员依照最新的手册,按照规定的维护与服务时间间隔执行的;
(4)按照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核对表文件,依据维护和服务手册,证明风电机组的运行状况;(5)任何维修,部件的改变,部件的更换等是依据现有服务手册进行的。最后,认证公司必须:
(6)提交完整的审计文件给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机构秘书处,文件必须包括服务的风电机组类型清单和服务手册的版本号,文件需有认证公司的署名;
(7)履行随机控制的检查来确保风电机组的维护和服务是按照服务报告描述来执行的。
2.服务公司的资质
依照本政令11(4)部分授予服务公司资质,服务公司能够证明在风电机组的维护和服务方面有专业技能,并且包括他们拥有有经验的人员。资质基于转交给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机构秘书处的申请来授予。
申请者必须包括:
(1)服务公司希望能够获得执行服务资质的风电机组类型清单;
(2)每个风电机组型号相关的维护和服务手册清单、包括必要的更新以及版本号/ 手册的名字等;
(3)维护和服务该类风电机组的经验的证明文件;
(4)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清单;(5)执行维护和服务相关的风轮扫风面积大于200m2 机组的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6)秘书处可能在申请进程中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