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例外情况下的执行服务和维护的资质本政令9(3)部分是授予给扫风面积小于200m2 的风电机组业主的资质,业主要能够提供风电机组相关的培训、维护和服务的足够经验的文件证明。
此外,如果业主自安装起就自行维护的,资质也可能被授予特定的老型号扫风面积大于200m2 风电机组业主。
如果一个公司或个人不能满足11(4)部分的条件,可能依照9(3)部分来获得资质,以维护和服务特定型号的扫风面积小于200m2的风电机组,如果该公司和个人能够提供针对讨论的风电机组相关的培训和维护和服务的足够经验的文件证明。
资质基于转交给丹麦风电机组认证体系能源机构秘书处的申请来授予。申请必须包括:
(1)业主的名字,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箱(如果可能的话);
(2)需要服务的风电机组的确切信息,型号(制造,大小等),位置(安装点),安装日期;
(3)在Energinet.dk 上的GSRN 注册号;
(4)具体的申请自行服务的原因;
(5)相关风电机组的培训和知识技能的文件证明;
(6)例行维护的范围和内容的描述(核对表),包括要求的服务手册信息;
(7)秘书处可能在申请进程中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文件。
如果风机被拆除或者售卖,资质自动消除。
4. 已超过设计寿命周期仍在运行的风电机组的服务检查
已超过设计寿命周期仍在运行的风电机组的服务检查,必须在依照服务手册履行服务差别之外,至少要包括一次关于风电机组机构部件的检查和评估,以便风电机组继续运行。延长检查在此政令的指导方针里有详细的说明,包括服务检查范围的例子,因为超期运行的风电机组的服务检查取决于各个风电机组的状况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