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对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以及电力建设项目规划的保护原则。《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用地和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走廊以及电缆通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调整已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位置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因修改城乡规划给电力设施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还明确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杆塔、拉线基础用地不实行征地,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对树木妨碍电力线路安全时的处理进行详细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较为广泛的树线矛盾情况,《条例》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的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的,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十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不补偿相关损失;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条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对树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细化了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危及电力设施以及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作了一些规定。《条例》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具体措施进行了细化。
规定了废旧电力设施收购规范。针对电力设施被盗窃的情况,《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从销赃渠道杜绝了有关事件的发生。此外,还细化规定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
特色规定
将风力、光伏发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纳入保护范围,明确了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根据目前山西省电力设施和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发展状况,《条例》将光伏、风力发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纳入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对具体的设施设备进行细化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运行技术标准,《条例》规定了直流660千伏、800千伏和交流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