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质量保证期验收的技术规范。质量保证期验收暂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CNCA/CTS0004-2014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验收技术舰范》要求进行.国家能源局局加
紧推进相关技术规范列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风力发电机组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完成对风力发电机组的验收工作。
(二)建立质量保证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买卖双方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或实施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如机组各项指标均满足验收大纲要求,则机组
通过验收,买方应尽快向卖方支付质量保证金。验收未能全部通过的,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视验收结论采取分批出质保的方式,按通过验收的机组台数进行结算和支付质量保证金;对于未能通过验
收的机组,双方应形成一致认可的、有限期限的、贵任明确的处理方案。
买实双方对于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买卖双方应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意见。
〔三)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国能源局委托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定期统计质量保证期验收启动时间、进展情况、完成时
间,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统计结果经审核后向全社会公布。
三、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
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是风电设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看,风电机组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排他性的关联交易及盲目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与风电开发企业间的业
务渗透和垂直整合,影响了公平、公正和开放的风电设备市场环境。
(一)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任何形式提出限制和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也不得通过配置风电项目开发资源的方式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
垄断。
(二)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不鼓励风电开发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不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新建、控股或参股风电开发企业。风电设备采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起草风电设备采购标准合同,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规范采购行为,
避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四、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