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区域输送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受端地区,不再计入送端地区。
地方政府、电网企业是责任主体
根据《考核办法》,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共同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
其中,地方政府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国家电网企业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承担领导责任。而各主要可再生能源电力经营企业按项目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投资的责任,履行高效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义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权益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集团)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投资和生产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
此外,《考核办法》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及所隶属的国家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作出专门报告。
对于在考核期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对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时,将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电力消费量按照等价值折算成节能量,不计入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