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即使该项“折价回购”议案通过,华锐风电也未发生实质性违约。议案提出以每张87.27元的价格回购“锐01暂停”,这是赋予债权人自主选择出售债券的权利,并不是强制回购,并且87.27元的价格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市价(“锐01暂停”暂停交易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不含利息)),投资者有权选择是否行使权利,因此不构成违约。
二、完善相关法律,对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司回购债券的行为加以规范
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国尚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券发行人和发行人关联公司在无事先约定条款情况下否能提前折价回购债券加以规定。在缺少法律约束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折价回购”议案这种行为可能被其他公司效仿,有可能滋生发行人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即在投资者不能全面掌握债券发行人的经营、财务状况信息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通过恶意制造负面消息引起债券价格下降,之后再以低价回购债券以降低偿债压力,减少财务费用,损害投资者利益。
另外,债券“折价回购”涉及投资者的提前回售权或发债人的提前赎回权(华锐风电“锐01暂停”折价回购方案拟赋予债权人自主选择出售债券的权利,因此仅涉及投资者的提前回售权),如在发行债券时无相应约定条款,则债券的发行定价和市场交易价格并未将上述选择权考虑在内,因此“折价回购”会导致债券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价值,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有效性,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应进行提前回购。
我们认为,第一,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对发行人及其关联公回购债券的行为加以规范,在发行债券时无约定条款可以进行“提前回购”的情况下,则发债人或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或回售,或者说应规定更具体和规范的相关条件,基本原理是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第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营造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环境;第三,完善事后监督制度,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存在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进行恶意回购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并要求发债人对相应投资者予以合理补偿。
三、健全相关利益方权益保护机制
在债券市场上,我国已经出台《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法规,明确了债券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予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信用增进机构等重要关联方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