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上述规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债券发行人的银行贷款方来说,债券持有人大会并未将其包含在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贷款银行的权益受到威胁。根据债券交叉违约的理念,当发行人同时具有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时,如果发行人对一笔债券违约,则一般认为其对其他债券、银行贷款等债务均构成违约。从华锐风电来看,其目前银行贷款余额为零,但于今年下半年到期的银行票据敞口余额约9990.44万元,债券提前回购必然会对银行票据的如期兑付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从债务偿还的角度,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华锐风电的“折价回购”议案虽然未获通过,但同日提请的“追加担保”议案获得通过,意味着一旦其破产,该期债券持有人将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债务的偿还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确立“交叉违约”的法律概念和理念;其次,根据该理念,应该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例如让贷款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也参与债券持有人大会,使所有相关利益方均能公平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更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在保证投资者公平性方面,此次华锐风电的折价回购方案规定:单个账户可以出售的金额上限不超过50万,比例上限不超过单个账户持有面值的10%,金额或者比例上限就高不就低。一方面,有市场人士认为这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投资者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有助于减少中小投资者的损失,但这种做法显然对大投资者不公平。对于持有债券份额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只能继续持有大部分的债券到债券回售日,如果最后华锐风电出现违约无法偿付债务,机构投资者将会面临较大损失,这与破产法规定的“按同比例清偿债务”相比可能有失公平。另一方面,从“折价回购”方案投票情况看,中小投资者认为是华锐风电为了留下大客户,方便今后偿还。因此从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方面来看,此“折价回购”方案均存在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