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064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12.6072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3)。公司现已收到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下属公司起诉公司的正式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4、8555、8556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8560、8561、8562、8563、8564号)及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盖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沂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乐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东营河口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科右中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宁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利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荣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寿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中电威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国际(600011,股吧)电力开发公司吉林通榆风电分公司等13家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2006年至2012年,原告与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向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已向原告交付了风力发电机组和相关备件等。截至目前,原告尚有质保金人民币9.4263亿元、验收款人民币2.1881亿元,共计合同余款人民币11.6144亿元尚未支付。
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4年4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风电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之整改及后续退出质保事宜补充协议》及《风电发电机组供货合同之整改及后续退出质保事宜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告以公司未按上述补充协议完成整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法院:
1.确认公司违约,原告无需再向公司支付质保金等合同其余款项共计人民币11.6144亿元;
2.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0.9928亿元;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9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4-065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9,046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公司同时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9200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原告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002204,股吧)·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16.86%的股份。
二、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原告诉称其依据公司编制的《SL3000潮间带及海上系列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施工、运输与安装方案》研制了750吨履带式起重机1台,150吨履带运输车2台、40吨履带运输车2台,施工平台6台和引桥4台。截至目前,公司未与其就上述设备签订过采购合同。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因此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公司之间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而订立的承揽合同;
2.判令公司向原告赔偿不履行接收原告已经生产的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和支付货款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046万元;
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公司经了解,截至目前,法院已就本案冻结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资金合计人民币6,855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短期内可能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资金支付造成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