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目标将挨罚
《考核办法》将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市、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市、区及所隶属的国家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作出专门报告。
对于在考核期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市、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对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时,将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电力消费量等价值折算成节能量,不计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
实施后有何裨益?
■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
配额制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生产和市场保障。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电价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引入配额制,将发展可再生能源规定为电力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此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市场规模小,需求不明确,造成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企业、电力生产企业、金融机构对市场信心不足,无法对市场扩展做出可靠预测,各级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够重视,鼓励政策不足。配额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清晰的市场目标,给市场信心,让企业敢于扩大生产、增加技术研发投入,新能源的装机量和并网将得到保障,也可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公司投资这一领域。
配额制还将带来消纳方式的转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投资,以往主要依靠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随着政府和电网企业的责任转变,这些机构将主动要求企业多发可再生能源电力,协助他们完成当地的指标,这将促进各地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加速上马。
■体现可再生能源的外部价值
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对环境的贡献无法从价格上清晰体现。超标排放化石燃料电厂虽被征收排污费,但达标排放的化石燃料电厂却不收取费用。而常规化石能源发电厂被征收的排污费远小于治理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因此,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在不公平的市场中竞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即通过法律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将可再生能源电力产品的环境效益从经济利益上体现出来。
■促进资源和资金的合理分配
配额制常常与绿色证书交易系统相结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