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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市场化改革立法要先行

2014-10-13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339


  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从我国能源战略性、安全性和相对不利于市场化的高度慎重考量,列出能源领域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环节和业务等清单,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自由地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彻底打破部分能源垄断领域对民间资本的“明开暗禁”,特别是要进一步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国有能源企业垄断自然资源的局面不改观,自由竞争市场机制不建立,所有制歧视的壁垒不消除,能源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就很难建立。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投资。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推80个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建设运营示范项目,涵盖了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领域。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能源项目,会有观望情绪,也会有一定阻力,政府既要毫不动摇地“鼓励”,也要理直气壮地“引导”,更要重视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后的利益保障和话语权的行使,让民间资本能够真正实现准入公平、运营自主、竞争有序、保本有利、退出自由。
  四是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以战略安全需要为由,将能源领域列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禁区。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新一轮的“圈钱运动”,要尽量避免“一股独大”;对于民间资本来说,也不能仅是搭便车和坐等分红。混合所有制改革,重在国有企业股权配置和治理结构的改善、市场意识和运行效率的提高,关键是要发挥国有资本的撬动作用。只有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才能更有效地体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民共进”最佳选择。实践中,不能参与经营的“混”,民企不感兴趣;失去控股能力的“混”,国企不会答应。这里就要发挥政府这个推手的作用,“混合”的终极目标是“融合”。
  五是完善能源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上下游价格调整机制。价格是规范能源市场运行、引导资源流向和调控消费规模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成品油价格批零倒挂、国际国内油价倒挂、煤电矛盾以及天然气上游价格不联动等现象,归根到底都是由于能源产品价格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所导致的。当前,我国能源价格改革的重点是加快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能源价格监审制度以及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下一步,要继续推进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的建立,完善陆上风电标杆电价,制定出台天然气发电价格政策,开展输配电价、大用户直购电改革试点,研究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将政府定价项目严格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建立健全阶梯价格机制,让消费者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六是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法治理念和市场原则指导公司运营。让出资人的角色定位回归常识,董事会的组成和结构,要反映国有资本、民间资本的权重。让董事会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中枢,独立行使公司决策权,不受外部力量干预。改革完善现行国有能源公司人事任免制度,大力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来源于市场化的选聘,而非来自于政府委派。通过完善能源企业股权设置,健全员工期权激励制度,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让人力资本投入者与物质资本投入者共创共享企业财富,激发企业的内在活力。(作者系资深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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