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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10-14 来源:国家能源局 浏览数:600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优化电源项目备案(核准)程序,调动了项目投资开发的积极性,特别是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也确有一些地区和项目存在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以及备案(核准)程序不透明等问题,甚至出现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的投机行为,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扰乱了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有效控制电源项目工程造价,维护电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源健康有序开发,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坚决制止新建电源项目投产前的投机行为。
  (二)落实电源建设规划目标,促进新建电源项目及时投资建设。
  (三)对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电源项目备案(核准)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监管的重点是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各省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火电项目(以下简称电源项目)备案、核准和投资开发情况。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省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情况。
  (二)电源项目投产前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含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等各阶段的实际情况。
  (三)电源项目投产前的股权变动等情况。
  (四)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情况等。
  上述第(一)项内容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统计并提供电源项目备案(核准)清单,第(二)、(三)、(四)项内容由各派出机构负责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能源局成立专项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监管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吴新雄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琦、王禹民、谭荣尧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电力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负责具体工作。
  各派出机构会同所辖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开展专项监管工作,成立专项监管工作小组,组长由所在地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派出机构和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衔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
  要针对各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认真梳理新建电源项目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投产等各环节的重点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三)提高工作效率。
  要集中人员力量,迅速组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监管意见建议。各派出机构在11月15日前完成所在地专项监管工作,并将监管报告报送市场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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