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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应联系实际力求实效

2014-10-14 来源:中电新闻网 浏览数:792

  近期,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在行业内显得异常火热。近几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果不胜枚举,但行业缺少长期、稳定的政策作为保障仍是现实。
  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从业人员对《考核办法》政策出台的呼声渐高,正像业内专家描述的:配额制作为可再生能源法最核心的内容在经过了8个年头的漫长等待后已经是众望所归,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国家的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发展可再生能源要举全社会之力,实现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究实效的目标。
  电力消纳应首先得到重视
  配额制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内容,目的就是保证总量目标(即一定时间内的规划目标或计划目标)的实现。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要利用形式的电力消纳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2012年的征求意见稿就曾忽略了电力消纳集中区域这一重要因素。“之前的讨论稿规定第四类地区配额比例为1%,尤其像我国东部、南部经济发达、电力消费大户居多的省份仅有1%的配额。”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江苏、安徽、福建等经济较发达地区配额比例为4%。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电力占整个电力消费平均为3.5%左右。
  孟宪淦认为针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制定的配额指标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充分调动东部电力消纳大省、消纳相对集中地区的积极性。这样可以避免西部风能、太阳能中心远距离的输送、大范围的消纳   带来的损耗。以我国现有的电网建设情况要达到可再生能源的智能化接入具体时间表尚不明确,由此造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延迟是得不偿失。
  分布式光伏将重点受益
  提到就近消纳自然就联系到分布式。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起到积极作用。我国东部地区在电力消纳方面需求较大,这就需要有更高比例的电力来自于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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