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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再生能源法》修订看德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三大趋势

2014-11-12 来源:能源观察网 浏览数:503

  中国风电材料设备网:经过各利益相关方的多番博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4版)终于完成法律修订程序,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由于此次修订幅度很大,在发展思路和原则上有比较大的调整,因此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也被称为《可再生能源法》2.0版。2014年版《可再生能源法》中究竟有哪些重大政策调整?调整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些调整反映出什么样的政策趋势?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和您一起做一次梳理。
  调整之一:对各类可再生能源严格限定年度新增规模
  2012版《可再生能源法》仅对光伏发电确定了年度新增规模,即每年新增250-350万千瓦,如果超过这一范围则加速下调上网电价,超过越多,下调幅度越大。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将年度新增规模限定范围从光伏扩展至风电、沼气发电。光伏发电的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240-260万千瓦,较此前显著缩小;首次对陆上风电明确年度新增规模(也是240-260万千瓦);海上风电目标大幅下调,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650万千瓦和1500万千瓦;沼气发电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10万千瓦。
  趋势分析:处于“能源转型”中的德国为何要限定可再生能源新增规模呢?原因在于过去几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光伏出现爆炸式增长,不仅经济代价高昂,用户电价负担加剧,而且电网建设也难以匹配。在德国,新建和改扩建电网远比现象中更加耗时耗力。限定年度新增规模,就是要有计划地调节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可预测性。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补贴将主要针对竞争力高、成本低的技术,首先推进太阳能与风能的发展,而对于成本密集型的沼气发电将放慢其扩建速度。
  调整之二: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面引入市场机制
  可再生能源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硬性规定的固定上网价格将仅适用于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设备,而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直接出售电能时只能获得弹性市场价格。此前法律规定,项目业主每个月可以有一次选择权,可以选择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上网电价,也可以选择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在此基础上再享受一定额度的补贴。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则要求所有新建(大型)项目都必须采用后一种形式。新法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5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1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都必须采用直接市场竞价销售模式。二是引入招标机制,通过招标确定补贴额度。最晚自2017年起,将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额度,从2015年起将在试点阶段针对地面光伏电站采用新的招标模式,先积累这一新招标模式的使用经验。未来还将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便将新的招标模式应用扩展到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
  趋势分析:固定上网电价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特定,不能全面、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价值(或者说商品属性)。可再生能源发电既有电量价值,也有其时间价值,只能通过电力市场才能有效反映其商品属性,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价就是要让可再生能源回归商品属性。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招标机制往往是用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而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到所谓高级阶段后却又回归到招标制。德国之所以重新引入招标制,就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最低成本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促进竞争,降低成本。
  调整之三:成本分摊既要保护本国工业竞争力又要体现公平
  德国电力用户通过支付随电费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方式承担能源转型成本。对于工业企业,国家从保护本国工业竞争力角度出发,对这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实行减免优惠,但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将减免优惠的范围限定为电费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极高的用电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必须是处于严酷国际竞争中,要保证他们的竞争力及工作岗位不受到威胁。对于自发自用用户,以前的规定是自用电量无需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今后大型自发自用项目原则上也必须缴纳全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但对于小型发电设备而言将保持不变,仍然无需缴纳。
  趋势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本如何分摊一直是法律修订的热点问题。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德国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展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户承担,这就导致居民电价持续攀升,目前已经涨至30欧分/千瓦时,使德国成为仅次于丹麦的欧盟第二大高电价国家,由此导致的能源贫困问题(电费及取暖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重超过10%即被定义为能源贫困)也在德国成为舆论焦点。此次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对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减免优惠的工业企业范围进行严格限定和大幅缩小范围,同时也对自发自用电量也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算是在成本公平分摊方面采取了折中方案。
  编后记:
  除德国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国家,能够将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定得如此精细,经过2004年、2008年、2012年和2014年四次大规模修订,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复杂程度也变得无以复加。正如德国50赫兹电网公司廖宇博士所言,这恰好符合德国人理性缜密思维特点,只有把一切规范得明明白白,人们才能真正做到照章办事,也没有任何空子可钻。回到今天讨论的主题,我们从更宏大的欧盟层面来看待德国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或许还有另外的理解。欧盟在今年4月份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国家资助指令》,要求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引入招标机制,允许对用电密集型企业实施电价优惠等,这些都与德国2014版法律原则非常一致。再进一步讲,德国法律修订不仅反映了德国正在发生的改变,也是欧盟政策调整的一个具体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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