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4年12月18日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
2014年12月19日、2014年12月20日
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
回售申报期
2014年12月25日
发布关于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4年12月2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2115”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4年12月29日
发布关于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一)“122115”债券兑付风险
为解决“122115”债券兑付危机,公司已制订了《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和《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上述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公司前期已进行了公告。
目前,《转增方案》得以实施,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公众股外的其他股东签署相应书面承诺文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决议外,还需要满足其他多项条件。公司与意向投资人正就《转增方案》得以实施的其他条件进行沟通,以尽快确定《转增方案》是否实施,争取在公司债券回售资金发放日前资金及时到位。如果在意向投资人要求的时间前,《转增方案》实施的其他条件未得到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同意修改条件但修改后的条件仍未得到满足的情形),则《转增方案》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果《转增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则公司将收到意向投资人用于购买公司部分应收款的资金即17.8亿元,公司截至2014年12月18日可用于偿还公司债券的资金为6.62亿元,两项合计24.42亿元;“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如全部选择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公司届时需要支付本息合计27.684亿元;两者相抵,公司仍将存在兑付资金缺口。如上述情形全部发生且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足额资金弥补缺口,则届时公司仍将面临公司债券本息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鉴于《转增方案》能否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且《转增方案》实施后仍存在兑付资金缺口,为保障“122115”债券按期足额兑付,公司同时就《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与外部第三方持续进行沟通商谈。《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涉及多家外部第三方沟通商谈事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目前难以对仅执行《应收账款快速处置方案》能否保障“122115”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兑付作出准确判断。
鉴于相关风险因素的客观存在,且公司用于兑付公司债券回售的资金尚未足额到位,公司目前难以对“122115”债券的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后,本息能否按期在2014年12月29日足额兑付做出准确判断。如果“122115”债券相关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时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后续可能产生重大风险,对于该等风险的类型、影响程度等公司目前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二)本次回售等同于“122115”债券持有人于“122115”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2115”债券。请“122115”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审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122115”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三)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2115”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四)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22115”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22115”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税后)。“122115”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2115”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22115”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122115”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九、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刚(代)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000931,股吧)大街59号文化大厦
联系人:魏晓静、杨富珏、周杨
电话:010-62515566
传真:010-62511713
邮政编码:100872
2.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 系 人:贾楠、潘醒东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传 真:010-58328964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