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幸,习李执政后,能源投资体制改革大刀阔斧。此前,项目核准目录十几年不见调整,现在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调整,取消、下放核准权限实在令人快哉。
将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是本轮改革的核心理念。政府部门则是法无授权不可行,企业甚至可以拒绝不合理的核准要求。这在以往则是痴心妄想。我们乐见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并希望配套的措施尽快出台。以避免改了新套路,地方政府部门不知如何批项目,企业不知如何跑项目的尴尬,使改革效果大打折扣。
亲吻批文画面~
如下今天的内容: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下发《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通知指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项目申请报告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关内容,仅供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了解,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内部性”条件否决企业的项目申请。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一)银行贷款承诺;
(二)融资意向书;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股东出资承诺;
(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八)电网接入意见;
(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
(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
(十二)燃料运输协议;
(十三)供水协议;
(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
(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
(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
(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
(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三)项目申请报告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关内容,仅供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了解,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内部性”条件否决企业的项目申请。
(四)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条款一律无效,制定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同时,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相关条款一律无效。
三、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编 办
2014年12月31日
中 央 编 办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