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推动稳增长调结构促升级。会议认为,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大金融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是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可以推动我国优势和富余产能跨出国门、促进中外产能合作、拓展发展空间,提高中国产品尤其是装备的国际竞争力,推进外贸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制造业和金融服务业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会议确定,一是简化审批手续,便利“走出去”。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由事前到有关部门登记,改为汇兑资金时在银行直接办理。取消境内企业、商业银行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地域限制。简化境外上市、并购、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等核准手续。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助力“走出去”。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重大装备设计、制造等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采取债权、基金等形式,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长期外汇资金支持。三是健全政策体系,服务“走出去”。完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体系。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增加经营主体。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险,合理降低保险费率,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做好信息、法律、领事等服务,加强协调,防止恶性竞争,强化风险防范,护航中国企业、中国装备走向世界。
12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为更好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将对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后可将外贸企业退税审批一并下放。二是实施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对信用差的企业从严审核。三是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四是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血管支架、电动自行车、喷涂机器人等产品退税率,对生产过程存在污染的含硼钢类产品取消退税。通过有扶有控,促进外贸结构优化。
七、地方改革
贵州省出台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指导意见》,要求以提供全面、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提高为民服务质量,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意见》强调,办事公开制度以“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高效、接受监督的原则。公开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意见》指出,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内容包括单位简介、政策法规、服务指南、收费处罚、监督投诉、突发应急、涉民决策和其他事项。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属于长期公开的内容,应当长期公开。信息形成或变更时,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众关注度较高或涉及群众利益的办事结果、突发应急等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前或立即以便捷的方式进行公开。
青海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青海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对青海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明确了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和任务,并就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并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增强救助时效等,进一步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开展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平、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通知》对青海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做了必要调整。扩大了临时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四种类型,同时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合理设定了救助标准的计算办法,明确规定青海省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通知》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常规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增设了应急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