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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风电行业主要政策汇总(表)

2015-02-13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浏览数:1274


  管理与规范
  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主管部门在2014年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风电市场、风电开发的管理通知。其中,国家能源局于7月2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和9月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分别对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和风电设备市场提出了要求。
  《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主要涉及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了风电消纳问题,国家主管部门对于该问题的关注可见一斑。这三个方面主要包括:
  其一,电网企业要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和风电项目前期安排认真开展风电消纳市场评估,周密论证电网接入系统技术方案,加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衔接,为风电开发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其二,电网企业应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风电场项目接入以及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工作,及时完成各风电项目接入系统专题评审,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将风电送出工程投资列入当年或次年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开工建设,确保与风电项目同步投产。国家能源局对项目接入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公布结果。其三,坚持把风电运行状况作为风电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对市场消纳能力充足,不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原则上不限制新建项目规模;对局部地区存在弃风限电情况的省,应限制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并避免新建项目在弃风限电地区的布局;对于弃风限电情况较为严重的省,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规模。鼓励建设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
  此外,该文件还对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其他细节工作做了要求: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风电项目应有不少于一个完整年的测风资料,测风数据有效完整率不低于90%,并应落实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条件。国家能源局汇总形成风电年度实施方案,并于年初公布。列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风电项目作为享受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的依据。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积极支持风电供暖项目。
  《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对出质保问题进行了要求:通过统一质量保证期验收的技术规范、建立质量保证期验收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化出质保验收信息公开,来规范风电设备质量验收工作。该通知也对招标工作进行了规范性要求:严禁地方政府干预招投标工作、建立规范透明的风电设备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来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标采购市场。同时,通知还谈到通过建立全国风电设备质量信息监测评价体系、加强风电设备质量问题分析、加强风电市场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工作来加强风电设备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此外,“通知”使用了较大的篇幅,对加强检测认证确保风电设备质量提出了三点要求,并明确指出接入电网的风电机组及关键零部件必须经过型式认证:一是实施风电设备型式认证。接入公共电网的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所采用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须进行型式认证。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二是强化型式认证结果的信用。风电开发企业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通过型式认证的产品。通过认证的风电设备,任何企业应采用相应的结果,不得要求重复检测。三是加强检测认证能力建设。
  除对风电设备认证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外,2014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及其附件里,共罗列了627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其中涉及风电产业的有38项,分为风电工程建设、方法、产品和管理4类标准。 
  并网与消纳
  在风电的并网与消纳工作上,除《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在三个方面有所涉及外,国家能源局于4月14日出台了更有针对性的《关于做好2014年风电并网消纳工作的通知》,总结了2013年我国风电并网和消纳取得了积极成效,严重的弃风限电得到了有效缓解,内蒙古、吉林、甘肃酒泉等弃风严重地区的限电比例有下降,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增长180小时左右,其风量同比下降50亿千瓦时。
  该通知以附件形式将2013年度各省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进行了公布,同时还对2014年的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提出了要求:充分认识风电消纳的重要性、着力保障重点地区的风电消纳、加强风电基地配套送出通道建设、大力推动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建设、优化风电并网运行和调度管理、做好风电并网服务。
  在上述文件发布之前,国家能源局为了规范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提供保障,曾于2月28日发布了《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对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其中,对风电站电源项目的该期限规定为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另外还规定,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关于风电消纳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也有所涉及。第十一条中提到年度发电计划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第十四条提到各省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高效、低排放燃煤机组替代低效、高排放燃煤机组发电。第十五条则要求送受电应贯彻国家能源战略规划,充分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第十七条要求电网企业应制定保障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的并网措施。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满足并网运行的标准和要求,加强资源预测,保障运行平稳。第二十条要求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第三十三条则指出,电力供需形势缓和时,在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基础上,对燃煤机组生产运行进行优化组合,有序调停部分机组,提高发电负荷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虽然我国政策以大力支持风电并网与消纳,且对风电并网与消纳的安全要求是正确且必要的,但因需要“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容易成为风电并网政策消极执行的托辞。而对加强资源预测的要求,也在执行时造成不同程度的解读,从而使一些地区的发电企业增加了成本。此外,也有专家认为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也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的规定,似乎难以体现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或优先并网的初衷,使本应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增加了更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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