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
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家简政放权部署,确保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有序开展,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决定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能源监管办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及转入商业运营审核工作取消,新建机组符合商业运营条件后,自动进入商业运营,不需向我办提出并网调试申请和转商运申请,我办不再出具新建机组并网调试意见及同意转入商业运营意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条件及工作仍按照原江苏电监办《江苏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办法》(苏电监价[2011]288号)规定执行。
二、新建机组具备并网调试条件后,发电企业应及时与电网企业联系,开展并网调试工作。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有关规定,认真制定调试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并网调试,确保新建机组安全稳定并网。
三、根据国家规定,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核工作已取消,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转商运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改按国家和省规定电价执行。
四、新建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同时将符合商业运营有关材料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电力公司。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应于90天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我办书面报告并申请核查。经我办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五、新建机组具备转商业运营条件后,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核实调试期上网电量,确认转商运时点,保证新建机组电费按规定及时结算、足额支付。同时,做好差额资金核算工作,确保新机转商运有序进行。
六、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发电机组并网和转商运工作衔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为发电机组并网及转商运创造良好条件。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汇总报送上月发电机组并网及转商运信息(报送格式详见附件)。
七、为保证新机转商运有序进行,我办将加强对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及发电机组转商运有关工作的监管。电力企业在并网及转商运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我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