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正面临这样的窘境:《能源法》长期缺位,一些上世纪出台的法律内容与能源发展严重脱节,油气、核电、能源监管等领域单行法缺失,一些法律条文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制,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2014年6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在研究能源安全战略时,提出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启动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能源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原子能法、能源监管条例等。
3月9日,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能源法律体系与行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被代表、委员关注。在经济界别的讨论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吴新雄建议,应抓紧出台《能源法》,修订《电力法》。特别是当前,分布式电源接入规模扩大,区域电网结构发生变化,旧有的法律规定成为能源发展的障碍。
另一个尴尬的状况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与政府部门简政放权的战略相互矛盾。如,国家支持清洁能源发展,鼓励分布式电站建设,但按照《电力法》规定个人售电必须拿到行政许可证。
现行《电力法》在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在上世纪颁发的《电力法》正在经历多轮修改,能源局负责人透露,仅在他的手中就已经有八稿,“法律修订过程非常纠结”。
一个不争的状况是,《电力法》一些条款已经与能源行业发展现状、能源改革的方向矛盾。为鼓励分布式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但是按照《电力法》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这意味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直接售电违法,必须取得电力许可证。
在目前国家推进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放开售电侧业务,鼓励多个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在改革导向上,也与“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要求相矛盾。
以至于,一位主管国家能源体制改革的官员称,“这些年,在我们手里出来的改革文件都是违法的。改革方案是按照建设现代市场机制制定,与法律规定相悖。”
尽管经历多轮意见征求,《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并且未纳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序列。在其背后,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每个行业主管部门都想把自己的利益写进法律,不同部门的利益始终不统一。
举例而言,电力系统的管理部门,势必要维护本系统的利益,强调电力重要性;新能源行业的官员、专家,势必主张本行业的发展诉求。最终的结果是,牵头单位将多个部门的文件汇总、糅合,最终的法律文件成了利益妥协的产物,也不具备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能源局官方信息显示,最近一次《电力法》修订会议是在2014年6月3日。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组织,发改委法规司、运行局、能源局电力司等部门参加。会议提出,电力法修订要充分体现三中全会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据此尽快完善修订稿,并按程序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能源君认为,当务之急,是让部门和行业利益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抽身,从行业发展、改革需要、市场配置资源、依法管理等方面修订法律文本,由国家层面牵头设计顶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