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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电改

2015-04-01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929


  “9号文”明确提出,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改革配电业务。要打破电改面临的困境,必须摆脱条块束缚,进行兼顾电力行业各方面的全方位的改革,一方面,明确改革目标,形成新的顶层设计机制。不仅避免传统模式下改革的片面性,更能够明确改革目标,使改革方案更加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从全局出发,形成科学合理的综合改革方案。电力系统具有“发输配售”四部分瞬间完成、瞬间平衡的物理特性,电力体制改革应当实现这四个环节的全局最优,以实现全行业的整体优化为主要目标,从而使改革政策的兼容性更好、适用性更强;此外,更新改革思路,与当前改革的内外部环境相适应。中国电改的现实环境与2002年已有很大不同,在目前电力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随着输配电价的明确和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形成,整个社会平均电价可能会有所下降。但随着后期经济回暖、电力需求增加,电价则会出现上涨的态势,新电价改革更大压力在于城乡居民用电领域,这种普遍服务所需要的交叉补贴怎么有效核定,成本如何在各用户之间分摊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按照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禹民的说法,电改的节点还是落在电网。而围绕电网高度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模式,衍生出是否拆分和是否输配分离两个焦点问题。一度,围绕上述问题的争论甚嚣尘上,亦成为电改艰难步进的缩影。最终,9号文确定的电改路径是“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配售电业务,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至于电网拆分和输配分开等破除垄断问题,文件表述为“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事实上回避了这一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9号文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区或经济开发区组建独立的售电主体直接购电、允许社会资本投资成立独立的售电企业、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公司进入售电市场,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虽然售电侧放开的具体细则还有待明确,但投资者的想象空间早已打开。业界普遍认为,售电侧市场开放后的总收入是万亿级别,而净利润将是千亿级别,市场空间极大。时下,一些从事输配电业务的公司都在密集准备在中国启动新一轮电改后抢入售电行业分一杯羹。
  (作者供职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经济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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