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历经多年利益博弈,最终结果是,清洁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未得到优先调度的待遇,弃光弃风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传统的计划调度下,发电量的多少通常是按照发电厂或发电机组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成本来确定,并未考虑节能减排及环保因素。在这种思维模式下,优先调度的一定是火电。”一位风电场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位业内学者对记者表示,应尽快改变现行的发电量计划指标体系,不能因为考虑火电企业经济效益问题而多烧煤,减少可再生能源上网和调度。
某风电设备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可再生能源已经从我国能源格局中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主体地位。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战略定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环境建设滞后,致使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落实,各方利益协调机制不畅,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甚至违背《可再生能源法》宗旨出台规章制度,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因此,迫切需要对《可再生能源法》及《电力法》进行修订,从法律这一基础和根本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只有这样,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才能落到实处。”该负责人称。
法律、政策、产业要形成合力
为了调动各方积极性,减少政策实施阻力,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调峰承担方,鼓励清洁能源直接购买辅助服务。
上述风电场负责人告诉记者,几年前,曾兴起过风火互补发电权交易,也就是火电厂减少一部分发电量,把发电权给风电厂,风电厂则从发电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火电。但这一政策措施最终得益的是火电。最后的结果不是“互补”,而是风电的发电权面临被买空的尴尬。“因此在这一轮的改革措施中,应避免此类政策效应的出现。”他说。
记者同时了解到,最新一版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近日已上报国务院,公布之日或将不远。
齐鲁证券的一位研究人员告诉记者,配额制强制要求发电公司多用新能源、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收购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要求地方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配合以相关的奖惩制度。这将有助于解决可再生能源的上网问题,并进一步理顺市场。
一位新能源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法律保障、政策制度设计外,从产业自身来讲,新能源必须降低“度电成本”,提升经济性,这是新能源现阶段面临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其能否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