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早在2012年,财政部就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进行了定义,即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对符合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等,均可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在补助标准上,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办法》规定,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