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购电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输电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输电方的输配电服务,与输电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售电方、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购电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向输电方支付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 向售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负责电费结算。
3.2.7 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3.3 售电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输电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输电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输电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输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购电方和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售电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输电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输电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购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4.7 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3.5 输电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购电方、售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购电方收取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购电方、售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5.5 根据政府指令和合同约定,宣布直接交易终止或中止。
3.6 输电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售电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购电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购电方和售电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购电方和售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负责电费结算。
3.6.8 为其他两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电力用户终端软件及其他相关交易设施。
3.6.9 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第4章 电能交易
4.1 经合同三方同意的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4.2 如购电方或售电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当月20日之前与输电方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
4.3 违约电量
因购电方、售电方或输电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97%时,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供电方式见附件二。
第6章 辅助服务
6.1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输电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
6.2 售电方辅助服务按照《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其相关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