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电能计量
7.1 直接交易电量以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售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
7.2 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售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8章 直接交易电价、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购电方与售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录的计量数据作为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
8.2购电方执行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构成。基本电价执行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别的基本电价标准;电度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度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
8.3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采用输电方集中结算方式,购电方不与售电方直接结算。
8.4 购电方与输电方月度结算
8.4.1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
8.4.1.1 当购电方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元/千瓦时
8.4.1.2 当购电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购电方月度用电量。
8.4.1.3 购电方用电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产权分界处至计量装置之间线路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按《供用电合同》有关条款计收,纳入购电方月度用电量结算。
8.4.2 月度结算电价
8.4.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购电方与售电方自主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一。
8.4.2.2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分别为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8.4.2.3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 0.05455 元/千瓦时,构成分别是:农网还贷0.02元/千瓦时、公用事业附加0.007元/千瓦时、库区移民后扶0.0088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0.015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375元/千瓦时,均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计算。
8.4.2.4 基本电价按照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执行。
8.4.2.5 购电方直接交易电量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时结构按照计量装置计量总电量分时结构计算,分时价格浮动标准按有关电价文件执行。
8.4.2.6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8.4.2.2和8.4.2.3中的电价按有关电价文件执行。
8.4.3 月度结算电费
8.4.3.1购电方应向输电方支付的月度直接交易电费为: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电度输配电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损耗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
基本电费)×力调奖惩系数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基本电费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政策。
8.4.3.2 超过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的用电量,按照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8.5 售电方与输电方月度结算
8.5.1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
8.5.1.1 当售电方月度上网电量大于等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时,售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
8.5.1.2 当售电方月度上网电量小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时,售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售电方上网电量。
8.5.1.3 当售电方非本身原因发生机组全停,导致无法完成当月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若在10月份之前且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折合全厂机组利用小时低于1000小时,售电方可用年内后续月度发电量追补,完成此前未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8.5.2 月度结算电价
同8.4.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