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3 月度结算电费
8.5.3.1 输电方应向售电方支付的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电费收入为:
售电方直接交易电量电费收入=售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8.5.3.2 超过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的上网电量,按照售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8.5.3.3 前述8.5.1.3情况下,售电方追补完成此前未完成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应及时调整结算办法,以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结算追补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8.6 年度清算
8.6.1 年度清算时,应使购电方与售电方的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成为一致。
8.6.2 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的计算
8.6.2.1 当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小于等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若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等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否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
8.6.2.2 当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大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若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否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8.6.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加值与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出现差值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输电方分别与购电方、售电方进行年度清算。
8.6.4 当年度合同交易电量与实际执行电量产生偏差,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当电量偏差幅度超过3%时,对于超出3%以外的偏差电量的电价,如上网卖电,按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的90%执行,如下网购电,则按销售目录电价的110%执行。
8.7 购电方或售电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月度或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无法完成时,不进行滚动调整。
8.8 电费的支付
8.8.1 购电方按照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序进行电费支付,按照《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暂行规定》(湘电监市场[2013]126号)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现行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湘监能市场[2014]60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8.8.2 输电方按照与售电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序进行电费支付,按照湖南电监办《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暂行规定》(湘电监市场[2013]126号)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现行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湘监能市场[2014]60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8.8.3 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时,原则上应现金结算。如需使用承兑汇票结算,按照湖南能源监管办《关于规范直接交易电费结算的规定》执行。
8.8.4 输电方支付售电方直接交易电费结算的承兑汇票比例与售电方其他上网电量电费结算的承兑汇票比例保持一致。
8.9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开户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开户银行: 建行长沙市长岭支行
账 号: 43001791061050003325-001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