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 合同变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购电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售电方能满足购电方需求,可经输电方安全校核后,购电方与售电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售电方不能满足购电方需求,可由输电方负责组织提供。
合同期内,购电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售电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购电方与售电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1.4 因丰水期等原因售电方需为水电让出发电空间而停运时,如造成售电方无法完成当月交易电量,可由输电方进行统筹平衡。售电方可滚动调整往后月份直接交易计划,追补直接交易电量。追补电量兑现后,通过跨月结算和年度清算实现直接交易电费结算。
9.1.5 本合同的变更涉及直接交易电量的,至少需要提前20个工作日完成。
9.1.6 如因上网电价和销售侧目录电价调整,购售双方可以就此自愿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直接交易电价。
9.2 合同转让
购电方、售电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违约赔偿
10.3.1 由于购电方原因,造成输电方年度实际输送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0.025元/千瓦时,由购电方向输电方进行赔偿;造成售电方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0.025元/千瓦时,由购电方向售电方进行赔偿。
10.3.2 由于售电方原因,造成输电方年度实际输送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0.025元/千瓦时,由售电方向输电方进行赔偿;造成购电方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0.025元/千瓦时,由售电方向购电方进行赔偿。
10.3.3 由于输电方原因,造成购电方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0.025元/千瓦时,由输电方向购电方进行赔偿;造成售电方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0.025元/千瓦时,由输电方向售电方进行赔偿。
10.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三方约定:
购电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购电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电费的,按《供用电合同》支付违约金给输电方。
售电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
输电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
10.5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5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守约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10.2、10.3及10.4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