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符合“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关联企业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公司的决策程序,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8)符合“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
公司最近三年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做强做大公司新能源产业,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特能源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上市,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地点:香港联交所主板。
(2)发行股票种类:H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普通股形式)。
(3)股票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包括香港公众投资者、符合投资资格的美国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5)上市时间:本次发行的具体上市时间将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状况、审批进展及其他情况决定。
(6)发行方式:包括1)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H股; 2)国际配售,即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在美国境外配售H股(此次国际配售不会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在美国境内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发行H股)。
(7)发行规模:根据香港联交所关于最低流通比例的规定和新特能源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0%(未考虑超额配售权的行使)。
(8)定价方式: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新特能源现有股东及境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结合发行时境外资本市场情况、新特能源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根据路演和簿记的结果确定。
(9)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10)申请已发行的非上市内资股转换成H股: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及要求的条件下,新特能源拟在本次H股发行前或上市后,择机向监管机构申请将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未上市内资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11)募集资金用途:新特能源本次境外公开发行H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用途:建设运营光伏、风能电站,扩大公司光伏、风能电站EPC及BT业务规模,补充营运资金。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以后,如出现募集资金不足项目资金需求的情况,新特能源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由于该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核准,为确保新特能源到境外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新特能源境外上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