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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频出可再生能源迎发展机遇

2015-04-21 来源:人民网 浏览数:376


  在新电改9号文公布后,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目的就在于配合落实新电改9号文有关要求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提出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此次指导意见从电力电量平衡、利益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三方面提出25条措施保障清洁能源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各地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在制定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等。
  配额制是关键
  不过,在孙航看来,对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而言,机遇中也面临着挑战———在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放开之后,可再生能源将不得不与水、火、核等较为成熟的传统电力进行正面竞争。
  “目前看来,上述可再生能源在成本及稳定性上还无法与水火电相比,鉴于当下中国电力市场处于过剩局面,可以预见未来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这将成为清洁能源面临的主要挑战。”孙航认为。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专家吴达成认为,可再生能源再次获得政策支持,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纳入到电改的框架内,并付诸部委文件,关键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事实上,此次《指导意见》也重申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目前,虽然国家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尚未出炉,但近期内蒙古、湖北等省份已经出台了该省配额制的相关文件。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201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5%,到2020年达到20%。其中,2015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限电率分别控制在15%和6%以内。具体额度分配到发电企业和电网公司,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电网公司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首个省级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指导意见》的出炉,对内蒙古电网、发电企业和政府都起到了强制性约束作用,并网这一最大难题将得以缓解,当地新能源产业尤其是风电、光伏将获得极大利好。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配额制以行政手段,要求发电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这能够促进各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也是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消纳有效的办法之一。
  在林伯强看来,地方政府是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的承担主体,从内蒙古、湖北等省公布的配额制文件来看,说明地方对于新能源并网消纳的重视,这也符合新电改9号文的精神。预计随后将有更多地省份公布配额制方案,这也是在国家配额制纲领稳健性做出的实施细则,意味着国家版的配额制将在近期出台。
  不过,在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委会副主任、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王斯成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消纳问题,仍需要加强统一规划、优先调度,而且要加快跨区的通道建设。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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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上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部署全国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阅读下文 >> “被压抑的”清洁能源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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