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5-038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锐01暂停、锐02暂停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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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锐电7.26+0.223.13%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约人民币3,78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4-009)披露了苏州超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北京诉讼案”)。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因公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二十三万一千一百三十元,由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公司将视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