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我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
(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
(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 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综合应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