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改的最终受益者应当是全社会
此次电改方案放开了不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的售电业务,建立起“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市场结构,使得发电企业和用户能够直接交易,可以说是对我国过去“计划式经营”电力体制一次重大变革,真正的着眼于“放权市场”,逐步过渡到让市场来决定交易行为,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都带来了很大影响。
然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任何改革的最终受益者都应该是全社会,群众的利益是根本。然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循序渐进、统筹考虑。以往的一些改革,基于多方博弈来达到利益平衡点,这种通过博弈来主导改革往往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方案无法达到总体最优,也就是国家层面上的目标无法实现;二是无法将电力改革与国民经济总体改革相协调,也就是无法实现链式改革。因此我们认为,利益平衡最多只能作为一个约束条件,而且也不应该是一个刚性约束条件。
基于目前的外部环境和能源电力发展的大势,电改应该瞄准节能减排和系统总体优化,也就是社会效益最大化才是电改的根本 目标。
四、构建有效的售电侧电力市场是最为严峻的挑战
构建有效的售电侧电力市场是决定此次电改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也是最为严峻的挑战。《意见》指出,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标志着我国一直以来电网公司的传统模式被打破。
我国售电侧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一个竞争性的售电市场,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网运营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应考虑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相适应的操作思路。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开放,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构筑“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下的电力市场体系,进而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增加全社会福利的目标。
售电侧市场的建立需要注意两个关键:一是要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为促进售电侧市场放开的有序推进,用户选择权的放开应分阶段、分用户类别有序进行。根据国际经验,应首先开放大用户的购电选择权作试点,其次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妥善处理销售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逐步放开 中小用户选择权。另一方面,分阶段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售电侧市场放开需要逐步引入多元化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则更多的是扮演“默认供应商”的角色。随着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不同售电主体的构建或引进还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分阶段、有规划的开展,降低改革风险。
此外,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业内视其为第二个配套文件。第二个配套文件直接明确了未来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这也意味着,在未来售电侧放开的过程中,也同样要兼顾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该配套方案中,主要内容是关于需求侧管理的新增城市试点,而需求侧管理是节能减排、提高用电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中国解决能源电力有效供应问题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手段。这个配套文件我们可以理解为9号文最核心的问题,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供用电效率就是电改的核心问题之一。
五、电改应以完善的立法为基础
纵观国外成功的规制改革,都必须由完善的立法为基础,立法是改革的前提,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做到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因此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序推进、确保平稳健康发展,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有法律依据,才能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1996年4月1日实行的《电力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电力工业环境,在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首先要修订完善《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多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在这里,我们认为,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其中,新《电力法》不可或缺的几项内容是:第一,将《意见》中的各项政策写入新《电力法》中,以法律手段促进电改实施。
第二,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在节能减排上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三,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配套文件中,将需求侧管理、提高用户能效等作为重点改革方向。
第四,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