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意见
(一)电网企业要严格接网工作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分布式发电企业(含自然人项目)要确保项目安全经济运行,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优化接网流程。河北省各级电网企业要继续完善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接网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流程,简化并网审核的前置条件,及时做好并网前期工作,代为备案并定期汇总项目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尽量缩减对分布式发电并网运行和电网安全没有影响的申请材料,加快接网办理工作。二是严格落实接网工作规范。各级电网企业尤其是基层供电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时限、规定程序、规定内容开展接网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为分布式发电项目接网创造良好条件。三是明确接网方案有效期。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电网资源,考虑配电网架可能发生的变化,对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开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企业法人开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方案有效期为9个月,超过期限应重新办理申请接网手续。四是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安全运行。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方、场地提供方要在能源管理合同中明确界定各自的安全责任,严格按电网企业要求,做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工程的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
(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出台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配套政策,明晰项目申请、建设、并网流程以及补贴、考核、监管等配套措施
一是明确流程,简化项目备案管理。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布局,确定建设时序,进一步细化并公布项目备案程序和要求,抓紧完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项目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条件和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制定包括项目计划、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投产等各环节全过程的管理流程图,促进阳光备案,切实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及时为分布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手续。二是制定资质标准,加强项目指标管理。为避免出现一哄而上抢项目及市场投机行为,破坏投资开发秩序,各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申请方的资质标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开工时限、建设周期和处罚措施,未如期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项目指标。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投资,尽快落实国家提出的年度指导性规划指标,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将年度规划指标落实到项目。禁止地方政府在分配光伏规划指标时搭配不合理的项目或投资要求,对违法违规转让项目或股权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建议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财政税收、价格补贴等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财税政策。建议财税部门明确分布式发电补贴不再扣税;由电网企业代开发票的,统一明确上网电量电费税率标准和电网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标准,并进一步完善细化补贴资金拨付机制。明确自供区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者直接向所在地(县)财政部门登记,由地(县)财政部门汇总到省级财政部门,以解决其补贴问题,确保政策“一视同仁”。二是完善价格补贴政策。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合理控制、适时调整价格补贴标准,既要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也要培育市场意识,积极引导并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分布式发电项目,形成多元发展态势。考虑将大规模分布式发电并网引起的电网投资纳入输、配电价统一考虑,为分布式发电顺利并网创造条件。
(四)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落实“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能源管理新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政策落地
一是进一步健全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对分布式发电项目规划、计划、申请、备案(核准)、开工建设、并网投产等各环节的进展情况以及合同备案、电价执行、电费补贴结算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并提出解决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有效实施,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能够落得实、管得住。二是加强政策指导,加强项目后续评估。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局和派出机构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尽快适应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但是要避免直接干预企业的市场行为。要加强对光伏项目(尤其是光伏示范区、示范项目)的后续评估,评价项目成效。三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监管机构要善于借助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加强行业自律,强调社会监督,共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