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ST华锐01、ST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32,413,150元、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186,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于2011年12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54。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侵害原告商业秘密。
2.判令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86,000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公证费36,000元)。
公司将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