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评比管理办法》
(2014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风电企业管理水平,建立系统、完备的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体系,规范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工作,促进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评比办法。
第二条 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评比围绕风能资源指标、电量指标、能耗指标、设备运行水平指标、运行维护费指标五部分进行。通过风电场生产运行指标对标评比,达到互相借鉴、学习、带动风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向低成本、高效益方向发展,全面提高我国风电场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评比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组织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工作,参加对标单位为全国风力发电技术协作网会员单位,对标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对标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发电集团(投资)公司负责组织本公司所属风电场的生产运行指标对标评比工作,并进行指导和把关。
第六条 各风电企业建立对标联系人制度,联系人按照本办法进行有关指标数据的报送、统计、修正计算及本单位风电场生产运行指标的自评分工作。
第三章 对标程序
第七条 参加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的各会员单位,负责填写本单位风电场对标数据表(所有数据保留二位小数),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将上年度数据报送至对标办公室,填报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第八条 新风电场投产不满一年,不参与对标,相关指标只作参考,但数据表仍需报送。
第九条 所有参加对标风电场的评比情况在正式发布之前进行公示。各参加对标单位可根据风电场的数据及时反映相关意见,对标办公室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更正,对标年会前30 天及年会期间不予更正。
第十条 对所有参加风电场对标的数据,对标办公室将组织会员单位对对标风电场进行一定比例的数据核查。
第四章 对标要求
第十一条 各参加对标风电场必须如实报送年度风电场生产运行数据,不得选择报送。
第十二条 年度风电场数据报送后,全国风力发电技术协作网将与各发电集团公司进行数据核对,并参照其他数据来源进行分析,对异常数据进行核实,如经确认报送数据不实,将通报所属集团公司。
第五章 对标评奖
第十三条 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统计指标对标按同区域对标法,在同一区域内,对标风电场按对标得分高低排序,获奖风电场数量为参加对标风电场总数的20%,按1:2:3 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适当时间对获奖风电场进行复检。如发现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者,将取消已获奖项,收回奖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获奖风电场,建议由主管单位或董事会颁发奖金以资鼓励。建议奖励金额为:
第十六条 《全国风电场生产运行指标对标评比技术方案》见附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