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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能源企业特许经营六大看点

2015-05-29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353


  解读:
  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五项和第十一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要明确设施的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问题,这点值得天然气管网设施企业注意,需要明确区分政府投资资产、企业投资资产、用户投资资产,同时约定未来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避免对非自己权属的资产承担不必要的更新改造责任,或是放弃维护保养费用的权利。
  对于政府承诺和保障,这是特许经营协议中非常重要的条款。本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进一步作出了解释,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五、普遍性服务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解读:
  特许经营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提供者,其必须履行普遍性服务要求。即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内,实施普遍性服务,不得有差别待遇。
  这条值得城市燃气企业关注。我们的业务规定是不是也有类似的规定,我们是不是对同类的客户有不同的价格,一些价格减免或是优惠的政策能否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支持。否则,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不仅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也违背了《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
  六、救济方式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读:
  这一条在业内争议颇大。在一月初《特许经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特许经营者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文,特许经营者的权利救济方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已经意味着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争议时应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强调对特许经营者和特许经营方不履行协议时,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已将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协议定义为单纯的行政许可行为?此种倾向性意见与财政部将PPP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似有不符,与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将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解析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重的意见有别。
  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区分是: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PPP项目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及对项目公司进行的部分监管及介入(临时接管等)行为,应归属于行政许可行为,适用行政法律体系;而政府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社会资本约定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作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建设、收费、运营维护、回购等,应归属于民商事法律行为,更宜于适用民商事法律体系。因此,仅仅片面强调特许经营行为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属性似有不妥。
  缺少明确法律规范、合作前景难以预判,是让民营资本对特许经营模式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应该说,《特许经营办法》相比建设部126号令对特许经营的规定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论在适用范围、期限还是具体操作都有了相当大的提升,同时引进和借鉴了发改委和财政部两份PPP法律文件中一些有益的措施和方式,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可以起到更有效的指引作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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