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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06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浏览数:494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60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以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解除案涉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并由公司赔偿大连重工经济损失9,046万元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大连重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9,200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公司已于2014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2014-06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议案》。为尽快有效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基于公司与大连重工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公司拟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与大连重工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支付大连重工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作为对大连重工在案涉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案涉合同涉及的且在大连重工实际控制下标的物归大连重工所有并自行处理。

  2.本案以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方式结案,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在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公司向大连重工支付上述补偿款。

  4.大连重工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双方之间就本案诉讼涉及的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均不得就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双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大连重工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负1,050万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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