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6 年至 2012 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原合同”)。公司于 2014年 10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 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4、8555、8556 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 8560、8561、8562、8563、8564 号),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4-06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积极解决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拟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因公司履行原合同而出售给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的合同设备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公司在认识华能新能源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向华能新能源补偿费用总计 47,272.67 万元,同时同意华能新能源在应付公司的原合同尾款(105,672.67 万元)中直接扣除该部分款项。
2. 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和解协议》规定向华能新能源交付备品备件。
3. 华能新能源应按双方确认的物资清单明细归还公司滞留在华能新能源子公司项目现场的物资。
4. 华能新能源应在《和解协议》签署后将损坏的 20 台齿轮箱返还公司。
5. 《和解协议》生效后 3 日内,华能新能源代其相关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人民币 58,400 万元原合同尾款。
6. 《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法院主持下,办理目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解手续,双方应达成和解。
7. 《和解协议》约定的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和解协议》最终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任何一方不得因原合同及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华能新能源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负 34,113.24 万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