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促使电网企业把接入和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电网建设和运行的重要任务,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消纳区域。
三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集中式与分布式同步发展,特别是能源消费量大的区域更加重视本地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能源发展,推动形成新型能源开发利用方式。
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市场消纳的同时,应落实责任的划分和指标的制定。其中各省人民政府承担行政管理责任,电网企业承担实施责任,二者的责任类型存在差异。责任与义务并行不悖,在规定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实施手段。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措施、发展市场的重任,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甚至是终端用户统筹完成配额义务。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为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差异化发展本地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制度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和配套政策可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电网企业具体落实实施,对符合规定的全额消纳,并配套输配电设施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并作为重要发展指标。鼓励各地区制定超过基本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配额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对于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先进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应的电网企业,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建设布局、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和电网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也需要给予必要的倾斜。
需防“自己请客别人买单”
配额指标的制定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综合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电力输送、经济发展水平和调整能源结构的紧迫性等因素,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应电网企业服务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配额指标的制定分类也遵循几条原则:一是本地资源充分开发和本地首先消纳的原则;二是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中东部和南方地区更多发展分布式的原则;三是跨区输电尽可能多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原则;四是经济发达地区应增加地方财力投入的原则。
对此,可参考他国证书交易制度辅助配额指标的落实。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颁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发电量的确认,证书所有人按市场机制进行交易。通过证书交易机制的建立,一是提供了一种市场化履约的手段;二是通过交易机制的建立,多元化筹措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减缓国家可再生电力补贴资金需求压力;三是通过证书流转中的交易制度设计,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配额指标的制定应与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国家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具有直接相关。在配额指标考核中,与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节能减排考核挂钩,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计入其能源消费的控制限额。同时,通过配额证书的交易机制,为将配额制证书交易纳入碳市场交易、节能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制度接口。
此外,对于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区域,该类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超出本地实际消纳能力,因此应率先承担高的配额指标,避免出现“自己请客别人买单”的情况。【来源:,作者:陶冶】